纪委书记顾新华在全校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来源:纪委办公室发布者:吴明庆发布时间:2023-03-29

(2023年3月28日)

江苏开放大学纪委书记、监察专员  顾新华

 

同志们:

利用今天大家集中在一起的机会,我大约用半小时进行一次警示教育,目的是想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醒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强化纪法意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

在剖析身边事例之前,先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大党建”的具体内涵,提醒一下换届纪律。

一、正确理解“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我们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的理解是: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根本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根本方针;

“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是新时代党的建设主线;

“党的政治建设”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统领;

“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根基;

“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着力点;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是新时代党的建设“5+2”布局;

“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目的;

“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目标。

二、正确理解“大党建”的具体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十四个坚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总结的十条历史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新时代十年采取的十六项战略性举措,综合起来体现了“大党建”的理念和行动方案,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要围绕“大党建”格局展开。

“十四个坚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十条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十六项战略性举措”:我们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科学完整的战略部署,……;我们经过接续奋斗,实现了小康这个中华民族的千年梦想,……;我们提出并贯彻新发展理念,……;我们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们确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们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我们确立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我们全面准确推进“一国两制”实践,……;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我们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综上,我理解,所谓“大党建”即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融为一体,即以党的领导把方向、党的建设给力量,党的领导谋全局、党的建设促定局,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融通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融汇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举措之中。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把全面从严治党定位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三、严格遵守换届纪律

(一)“十严禁”换届纪律:

1.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连、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除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3.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4.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5.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6.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7.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8.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10.严禁干扰换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搅扰破坏换届的,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对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影响换届选举的,违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或者培训的,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规定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限、退休年龄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四、八个身边事例剖析

2022年至今,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立案查处、监督发现了以下问题,现在逐一进行剖析。

1.某部门负责人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多年未按要求整改,且在账外账上多次未按规定给本部门人员发放劳务费,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颁布,如果是此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则按照此法处理。

2023年02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2.某党员教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经学校党委批准,学校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教育厅批复,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某中层干部因工作中存在管理疏漏失范、没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问题,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省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学校纪委给予其诫勉处理。同时,还对另一位同志进行了谈话提醒。

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4.某学院资产管理员私自处置国有资产、违反工作纪律和资产调拨操作规程,严重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依法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某教师在学校奖学金评比工作中,因无意过失使1名有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拿到了奖学金,被匿名举报,校纪委对其进行了谈话提醒。

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被检举的其他问题,举报人有诬告陷害嫌疑。希望举报人要有公民意识、党员意识,诬告陷害行为根据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情节轻重的不同,可分别构成违纪行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

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某教师值班时饮酒,且未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受到批评教育。

处理依据:

2020年11月19日印发的《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值班工作管理规定》(苏开大〔2020〕119号)第十五条规定:值班人员“不饮酒上岗”“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这个规定挂在值班室墙上,不足之处是不够精练,重点不够突出,难以让人一目了然。

7.部分校内教职工参加引进人才面试工作领取酬金,有些人特别是学院及有关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参加引进人才面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应该领取酬金。校纪委抓住“关键少数”,及时责成相关中层正职干部进行了清退。

处理依据: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全体同志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岗位职责中,应该都包含“高层次人才引进”内容,在工资分配中已经体现了做这项工作的收入,因此,不能再另外领取酬金。

2021年6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了《发放和领取劳务费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的文章,该文章最后这样表述的:“对劳务费是否合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是否经过批准。二是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三是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响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否影响本职工作。五是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发放和领取行为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据,发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同时,劳务费发放涉及资金管理、薪酬分配等规定,政策性较强,必要时可征求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意见。此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取劳务费行为,要着眼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创造性,此类人员经批准参加劳务活动,利用专业技术获取劳务报酬应依法予以保护。”

8.某党员教师在微信群中发表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不当言词。校纪委正在立案查处。

处理依据: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个问题属于意识形态问题。

最后提醒一下保密纪律,在微信交流中绝对不能涉及涉密文件等内容,不能把涉密文件以任何方式放到网络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我今天开展警示教育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领会,仔细对照,不犯错误。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